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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永州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2007-11-8 9:27:41    市场体系建设科
 
促进永州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资金扶持。设立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800万元,暂定5年。
二、税收优惠。
1、新办独立核算物流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的有关规定,符合所得税减免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物流企业购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所需国产设备的技术改造投资,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三、规费优惠。对投资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规模在35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4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其市场建筑减半收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符合减收条件的,由项目单位向市商务局申报,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用地政策。对列入省规划并由省立项,以及由我市认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代物流龙头企业,给予用地优惠:
  1、属于新增建设用地并由市立项的大型物流项目,所需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市按上级规定安排。
  2、在物流园区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其新增建设用地按仓储用地(工业)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当地标准下限征收。对重大物流项目用地,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实行个案处理。
  3、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按下限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
  4、企业经批准以原划拨土地自行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凡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抵押或出租的,免缴土地出让金。
5、对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项目,在规划和使用土地的审批上给予优先安排,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投资于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基础设施建设。
6、物流企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物流企业的生产性用地,按照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协议出租或租赁最低价的规定优先供地。
五、用电优惠。列入省重点扶持的物流龙头企业、大型城市配送中心以及重点物流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加工设备,列八供电保障企业范围;对上述企业及3000吨级以上物流企业冷库用电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六、行政服务。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物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取得包括运输和国际货运代理在内的各类经营权。海关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物流企业设立保税仓,物流企业通关时,可享受大型企业同等的办事服务以及进出口服务优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流企业运输业务的支持服务和规范管理。
七、优惠政策扶持的范围和对象
  (一)项目范围
  1、符合《永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2、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中高级工业品、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3、以提升物流管理水平、与专业化物流企业对接为主要目标的企业物流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
4、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项目;
5、列入国家或省专项的现代物流业建设项目。
(二)上述范围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商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推进物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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